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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台文一字第0920049228號函公佈之「外國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」第二條第四項訂定本規定。
一、
本中心外籍學員普通獎學金(以下簡稱本獎學金)由九十二
年九月一日起每年分兩期(九月至次年二月為第一期、三月至
同
年八月為第二期)核給。本獎學金名額,按教育部每年核撥
之金額而定,由本中心按期上網公告之。受獎人每月獎學金金
額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。受獎期間為六個月。
二、
每年三月及九月的第一週,在本中心辦公室受理申請。除填
寫申請表外,並須繳交申請人之學習計劃書及本中心教師推薦
信各一份。
三、
申請本獎學金應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
本獎學金所稱外籍學員係指未具僑生身分,且不具中華民
國國籍之外國人。
(二)
申請人應為本中心正式生(每週上課十小時以上),並將
繼續在本中心註冊上課至少半年以上、其前一學季(三個月)
在學期間之學業總平均成績應在八十五分以上、每月缺課時數
不得超過十小時以上、修業年限不得超過三年以上、研習本中
心同一課程不得選修兩次以上者。
(三)
品行良好,無任何不良紀錄者。
(四)
未曾獲本獎學金兩次以上或未領有我國政府機關其他獎助
金者。
四、
申請人通過前開條件之審核後,本中心即安排獎學金考試
(考試辦法如附件)。按考試成績及同一國籍不得超過當期獎
學金全部名額五分之一原則,排定受獎名次,擇優核給獎學金
並公告之。
五、
獲獎學員若單月學業總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以上或單月缺
課十小時以上,註銷該員獎學金資格。
六、
已獲獎學員經註銷或放棄本獎學金後,由本中心按該級考試
成績次優者遞補之。
七、
本獎學金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公佈之「外國學生獎學
金核給要點」及「外國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」之規定辦理。修
正時亦同。
獎學金考試辦法
符合獎學金申請辦法的學員,將分級參加獎學金考試,分級方式如下:獎學金考試卷分為一級、二級、三級、四級、五級。每一級分述如下。
一級內容含學習視聽華語(一)、生活華語(一)。
二級內容含學習視聽華語(二)、生活華語(二)、今日台灣。
三級內容含本中心五、六級教材;常用的有視聽華語(三)、生
活華語(三)、廣播劇選集、國語日報、新聞選讀、商業會話、
中國寓言、中國民間故事、中國的風俗習慣、國中國文。
四級內容含本中心七、八級教材;常用的有中國歷史故事、商業
文選、思想與社會、各類報刊、高中國文、文言文入門。
五級內容含本中心九級教材;常用的有從精讀到泛讀、古文專
書、電視新聞。
備註:
1.
學員應考的級數,以本中心學員學習紀錄表為依據。
2.
三至五級的成績將以學員的原始答對題數來排序,取前幾名。
一、二級的成績則除了原始答對題數外,還會參酌學員唸到的課
數訂定應達分數,最後以相對分數來排序。
3.
每位學員的成績排序將公告於公佈欄(僅公布學號不公布姓
名)。
備註 :所有相關規定若有變更,以現行公告為準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