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置辦法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

  • 1
   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。
  • 2
    本校為推廣中國語文教學,傳播中華文化,增進國際文教交流,特設置國語教學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  • 3
    本中心任務如下:
    • 中國語文及文化之教學推廣。
    • 中國語言及文化教材之研發與編製。
    • 學員學業、生活及活動之輔導。
    • 舉辦與本中心宗旨有關之研習活動。
    • 其他與本中心宗旨相關事項。
  • 4
    本中心為校級中心,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:
    研究占百分之十五,教學占百分之十五,服務占百分之二十,推廣占百分之五十。
  • 5
    本中心設下列五組,分別掌理有關業務:
    • 課程教學組
    • (一) 課程規劃、教學進度與教學內容控管。
      (二) 教師甄選、教師培訓、教師評鑑、教師進修與教學研習。
      (三) 學員入學審查、報到、註冊、編班、排課。
      (四) 學員在學資料管理、學員在學情形控管與生活輔導。
      (五) 專案師資培訓課程規劃與執行。
      (六) 學員入學分班測驗、獎學金考試、學期成就測驗等之研發、施測、管理。
    • 學生輔導組
    • (一) 學員簽證、居留、工作許可證等申請事項之輔導。
      (二) 學員出缺席及行為表現考核與記錄。
      (三) 學員住宿及在臺生活資訊之提供。
      (四) 學員心理與生活之輔導。
      (五) 各項獎學金之管理。
      (六) 其他與學員有關事項之輔導。
    • 教材研發組
    • 中國語文教材研發及出版,包括:
      (一) 研發編製平面教材、教材招標出版。
      (二) 產學合作專案計畫執行、教材管理與諮詢。
      (三) MTC Online 課程設計研發、維運執行。
      (四) 製作研發及設計數位與多媒體教材及工具。
      (五) 培訓華語文數位師資。
    • 文化研習組
    • (一) 規劃辦理外籍學員競賽、活動。
      (二) 規劃辦理多元短期遊學班別。
      (三) 辦理國際文化交流活動。
      (四) 編輯出版本中心文宣刊物。
    • 行政企劃組
    • (一) 綜理本中心人事、會計、庶務、修繕、保管、外賓接待及網站維護等事項。
      (二) 電腦化行政及教學器材之管理。圖書室、語言實驗室、多媒體教室、電子郵件室之使用與維護。
      (三) 辦理師生各項交誼及員工文康等活動。
      (四) 本中心環境安全及整潔之維護。
  • 6
   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,且須負擔中心電費、電話費、場租及維護等費用,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。
  • 7
  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。
   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,本中心主任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。
  • 8
   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。
    本中心置秘書一人,依研究或業務需要,得置研究人員、行政人員若干人,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,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(用)之。
  • 9
    本校專任教師如兼任本中心主任或組長之職務,得依「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」減授課時數二小時,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。
   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,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。
  • 10
    本中心設指導委員會,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,由主任簽請校長聘請之。
    委員會包括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業務相關人員聘任之。指導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席,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,商討本中心重要事項,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  • 11
    本中心設中心主管會議,中心主任為主席,討論本中心有關事項,中心主管會議由本中心主管及秘書組成之,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請業務相關人員列席。
  • 12
    本中心教師由主任遴選合格人員,簽報校長後聘任之。教師聘任辦法另訂之。
  • 13
    本中心招收下列學員:
    • 教育部、外交部、僑務委員會及我國駐外單位函介之外國及華僑學員。
    • 國外大學或企業機構保送之外國學員。
    • 本校與國外大學合作計畫下之外籍交換生。
    • 國內外自行申請入學者。
  • 14
    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,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。
   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,評鑑項目、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、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。
  • 15
   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。
  • 16
  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OO次校務會議及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第一OO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
ㄧ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O六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
ㄧ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ㄧㄧ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ㄧ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ㄧ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一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ㄧ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第一一七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